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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关于在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


发表时间:2009-4-20 16:30:39  点击 256 次

内防指发〔200924

 

内蒙古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关于在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

 

各盟市防火指挥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防火指挥部,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

    目前,全区各地气温迅速上升,风干物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春季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4月15日至5月31日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防火戒严期,划定防火戒严区,提出相应戒严措施和具体要求,立即付诸实施。必要时,要相应提前或推迟结束防火戒严期。

    二、凡进入防火戒严区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旗县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铁路部门要做好旅客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蒸汽机车要定点清炉、凉瓦;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修订通过的《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贯彻全国森林草原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各项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主要领导应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迅速组织森警部队、公安、防火、林政等方面的人员,反复进行武装清山、清沟、清河套,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落实扑火预案,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兵力和作战力量投放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充分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坚决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把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查处违反上述要求和有关防火法规及制度者,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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