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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防指发〔2009〕24号
内蒙古自治区防火指挥部
关于在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的命令
各盟市防火指挥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防火指挥部,武警内蒙古森林总队:
目前,全区各地气温迅速上升,风干物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春季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4月15日至5月31日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区域实行戒严防火,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防火戒严期,划定防火戒严区,提出相应戒严措施和具体要求,立即付诸实施。必要时,要相应提前或推迟结束防火戒严期。
二、凡进入防火戒严区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旗县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领取防火通行证;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防火装置,自觉接受防火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铁路部门要做好旅客的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蒸汽机车要定点清炉、凉瓦;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生产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修订通过的《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贯彻全国森林草原防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各项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主要领导应亲自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防火工作,随时掌握防火动态,及时解决防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迅速组织森警部队、公安、防火、林政等方面的人员,反复进行武装清山、清沟、清河套,全力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主要领导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科学防火”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落实扑火预案,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兵力和作战力量投放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充分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坚决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把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办事,严厉查处违反上述要求和有关防火法规及制度者,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二○○九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