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nmgdxalslfhw.com 登陆 退出 注册 会员列表
 首  页  机构设置 领导指示 上级文件 林管局文件 防指文件 政策法规 防火信息 火灾案例 扑救预案 森林卫士
经验交流 防火常识 防火培训 森林论坛 森防动态 光 荣 榜 各地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防火法规 >> 阅读新闻 专题  热点  焦点  推荐  图片 
【浏览选项】【打印此页】【 】【发表评论】【关闭本页】【回到顶部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06-1-19 14:45:36  点击 1572 次

    应急预案导读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七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明确预案制定的目的、执行预案时应遵循的原则、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对启动预案的条件做了量化规定;第二部分是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确定了国家林业局为预案实施的主要单位,明确了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第三部分是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根据森林火灾的特点,明确了应对森林火灾平时、战时预防,预测预报和监测措施,对信息报送和处理进行了规范;第四部分是火灾扑救,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将重特大森林火灾分为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三级响应,明确了应急处置时扑火指挥关系、扑火原则、扑火安全、医疗救护、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及新闻报道工作;第五部分是后期处置,规定了有关应急期结束后的各项工作;第六部分是综合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实施预案需要重点落实的保障事项;第七部分是附则,对奖励与责任追究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编制目的与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宗明义,制定此国家专项预案的目的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4种情况下启动预案
    经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预案
    重要火情报告国务院后,国家林业局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经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扑火安全与灾民安置
    确保扑火人员、居民的生命安全和重要设施安全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火情上报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一般火情,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出现重大火情时,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家林业局。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相关规定表彰有功人员,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由上到下逐级指挥
    随着火情加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根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省区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立即成立
    本预案启动后,国家林业局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由国家林业局局长任指挥,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武警森林指挥部主任任副指挥。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分级响应机制
    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
    Ⅰ级响应
    ——国务院应急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国务院可根据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的请示,授权国家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国家林业局另行请示国务院。
    Ⅱ级响应
    ——国家林业局应急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国家林业局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Ⅲ级响应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相关链接★
    【全国应急预案体系】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5个层次。
    【林业系统应急预案】
    目前,国家林业局共制定了1个国家专项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3个部门预案——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重大突发沙尘暴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本级预案——《国家林业局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预案》,各级地方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企事业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术语说明★
    【重、特大森林火灾】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中国绿色时报 2006-01-17)

 

录入:lym [共 1282 篇]   

【浏览选项】【打印此页】【 】【发表评论】【关闭本页】【回到顶部

 上一篇: 我国森林防火投资效益评价(1-3)
 下一篇: 江西都昌县落实七项措施抓好春节期间森林防火(1-19)
 相关信息:
 尚无信息
 所属专题:
 尚无信息
资料搜索


  站长致辞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管理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www.nmgdxalslfhw.com
程序设计:方寸工作室 版本信息:方寸森林防火网 Ver5.2.0 备案序号:蒙ICP备06000988号
本页执行时间:62.500毫秒